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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处(国资办)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2018-07-02 

 

第一条 根据学校有关要求,为做好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处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的考勤工作,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人员的考勤工作。

第三条 因探亲假,病假,事假,婚丧假,生育假,工伤假等事项请假,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程序,需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单》后报处领导审批。凡未经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获批准而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一)事假在半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批并每月向分管处领导汇报。

(二)事假在半天以上1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处领导审批。

(三)事假在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处长审批。

(四)事假在3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处长审批,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五)事假在10天以上的,由处长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六)处长请事假,需经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因公务外出等事项请假,处长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及报备暂行规定》履行请假程序;其余人员填写《资产管理处(国资办)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并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党员同志任何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均须向资产管理处(国资办)党支部报备。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人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科室的考勤月报表报送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将考勤月报表报处长审批后,于次月2号前报送人事处人事科。

第七条 实行“零报告”制度,既不论是否有人离岗,均需按时报送考勤月报表。

第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各科室负责人要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分管处领导汇报。如在学校抽查中发现问题,将追究各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考勤情况将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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