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栏目
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处工程类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7-1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管理处工程类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大连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及《大连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类分散采购项目是指由资产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工程项目。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工程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三条 原则上同类工程项目整合打包采购,避免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或小额分散采购。

第二章  工程采购流程

第四条 采购项目为大连理工大学年度预算批准项目,或者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批准的专项项目。采购项目还包含紧急采购项目,须符合《大连理工大学紧急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定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不准实施。

第五条 实施采购前须填写《资产管理处项目审批单》,并附编制完整的采购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采购清单、技术要求、项目预算金额、施工时间、所需施工资质等。超过三万元工程项目须经主管校领导签字认可。

第六条 供应商原则上从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工程分散采购供应商库中选取(特殊情况除外)。选取过程应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 采购过程应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采购过程必须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并邀请二级监督执纪部门参加开标、评标和确定中标单位的全过程。

第八条 采购方式可参照政府采购中的以下五种采购形式进行采购,即: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

第九条 入围供应商的数量确定:1-10万元工程,在供应商库中按照工程资质选取不少于三家入围供应商参与谈判响应;10-30万元以下工程,在供应商库中按照工程资质选取不少于四家入围供应商参与谈判响应;30万元以上工程,在供应商库中按照工程资质选取不少于五家入围供应商参与谈判响应。

第十条 对于1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原则上须从全处角度统筹打包整合,避免小额采购;对于确有必要的工程,经处务会审议,可直接委托小修工程队施工,小修工程队从供应商库中招标产生。

第十一条 入围供应商的选取方法,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通过摇号随机选取;

2)将工程分散采购供应商库中各个资质类别的供应商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完成过学校工程项目并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第二类为未完成过学校工程项目的供应商。通过随机摇号方式,分别从两类供应商中选取入围供应商,其中从第二类选择的供应商不少于入围供应商的50%

第十二条 入围供应商的选取过程,须按照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的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项目的采购预算、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技术需求等材料须通过书面形式发给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根据具体工程紧急程度设定应标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日。发给参与谈判供应商的材料要保持一致。在发给供应商的材料中应明确:

1)项目的施工范围、工期等项目关键内容;

2)勘察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3)响应文件接受的时间和地点;

4)响应文件的组成和份数;

5)成交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原则上须组织勘察现场和答疑,答疑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送达给所有入围供应商。

第十五条 供应商确定后,按照采购和招标管理办公室要求签订采购合同,并连同最终响应报价清单、供应商承诺或澄清等文件上传至采购合同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分散采购自行组织采购记录(工程)》。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工程类采购申请由各科室提出;处务会讨论,从全处角度统筹,整合打包招标,并指派主责科室负责。主责科室牵头,指派甲方代表,协调处内其他科室,执行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主责科室的科长协调专业工程师撰写采购技术要求,科长负责对接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组织工程师复核清单工程量,并保证按期提交成果。科长负责联络招标代理公司,办理委托手续,并报请主管副处长审批;科长审核招标代理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副处长审核,报处长审批确认后,方可发售。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售后,科长安排专业工程师参加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的现场踏勘工作,组织协调设计、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参加答疑工作,保证在答疑结束期内完成答疑工作。答疑文件定稿后,报主管副处长审核,并经处长确定后发布。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主管处长或牵头科室科长作为甲方评委参加评标,按照采购和招标管理办公室要求需获得处长授权。

第二十条 中标结果确定后,相关科室负责编审合同,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执行中,科室相关人员按相关规定做好施工过程管理、结算审核等工作,负责做好与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结算需经监理审核确认,甲方代表签字。1万元以下项目,主责科长签字后送交审计公司审核;10万元以下项目,主管副处长签字后送交审计公司审核;10万元以上项目,处长签字后送交审计公司审核。小额项目,建议打包送审,送审金额不低于5万元。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无论结算金额大小,全部送审计处审计。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主责科室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

第四章 紧急采购

第二十四条 紧急采购为《大连理工大学紧急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应急处置采购。

第二十五条 紧急采购可在供应商库中按照资质要求直接指定具备施工时间、施工条件的供应商,工程完成后按要求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分散采购自行组织采购记录(工程)》及《资产管理处紧急采购情况说明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

 

上一条:资产管理处对外宣传工作规程(暂行) 下一条:资产管理处工程签证管理流程(试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