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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处30万元以下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规定

2016-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内修缮工程项目核定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修缮工程规范化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和大连理工大学审计处颁发的《大连理工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处各科室在执行学校范围内的结算值30万以下的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进行的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拆除等工程及其相关的服务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科室工程初核人员在资产处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修缮项目核定,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各科室工程初核人员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评价贯穿于修缮项目始终。工程初核人员办理核定事项,要遵守核定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核定回避制度。

第二章 核定内容

    第五条 修缮项目核定,是指对工程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核定和评价,主要是检查工程结算价格与实际完成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修缮项目竣工结算核定,主要内容包括:

1.竣工验收手续是否齐全,项目竣工结算及相关送核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学校规定进行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价格与合同发包价格是否相符合。

3.招标工程项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内容有无增减,检查合同内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

4.工程结算书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签证单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5.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国家规范的计量和计价规定。

6.是否按照学校规定缴纳水电费。

7.拆除工程是否进行折价。

8.其他。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六条 修缮项目须由初核人员报所在科室科长、主管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审批。竣工结算额度为1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可直接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竣工结算额度为1万元至30万元的修缮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终审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七条 修缮项目竣工结算送核时需按要求承包单位提供书面核定资料。

    第八条 各科室收到完整的送核资料后,及时按照相关程序实施核对。凡是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不全的,一律退回,补齐后方予核定。

    第九条 修缮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应对其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科室核定人员对送核的结算资料发表核定意见。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核定人员做好工程竣工结算核定工作。  

第四章 核定要求

    第十条 为保证工程结算核定的顺利进行和修缮资金的有效使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核定前,工程项目累计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75%。核定意见下达后,方可结算工程价款,并预留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经使用单位和修缮项目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予以归还。

第十一条 对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几点核定要求:

(一)五万元以上修缮项目必须签订合同,内容要完整。

(二)五万元以下修缮项目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写明“经学校核定确定造价后,方可结算工程款”字样、“完工的项目经验收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报核,否则当年不予核定,不予结算工程款”字样。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写明“总核减额占报核值超过5%的,超过部分的核定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并在结算款中扣除”字样。

(五)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分包工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争议,召开处务会研究解决。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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