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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处工程签证管理流程(试行)

2016-01-05 

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业务联系单及其依据性资料均作为签证附件

 

 

 

实施过程注意事项

 

1、现场签证应符合现行的法律和法规,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和义务应明确、签证程序应合法。

2、现场签证应符合现行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

3、现场签证应准确表达工作内容和变更工程量,数字计量无误、文字表述清楚、与实际情况相符。

4、现场签证因在法定时间内进行签证,施工单位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签证报告,在工程设计变更确认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施工单位向发包人提出,收到工程价款变更报告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将款报告已被确认。

5、应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能以签证形式出现。如:人工浮动工资、材料价格等。

6、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审批的内容,不能以签证处理。

7、工程签证单甲方代表应随时留存一份,以避免添加涂改等现象。

8、工程签证范围应明确,如包含在措施费、清单综合报价中的工作内容应不予签证。

9、工程签证应一律填写《工程签证单》。

10、做好工程签证归档管理:对于已签定的签证,甲方代表必须保留其原件。对于无效签证,属于技术变更的,重新整理后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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