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指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监察处、公安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各学部(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三章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在学校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应当受理学生申诉: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述。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一条 受理申述的处理: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查决定;
(二)根据不同情况,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分别作出下列复查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 原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的变更、撤销:
(一)申诉复查决定要对原记过以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研究生院或学生工作处、教务处重新发文;
(二)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重新审核决定;
(三)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分和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中所述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时,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七条进修生、成人教育、二级学院学生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八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