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我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以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符合上述代偿条件的毕业生若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为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评审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学院(系、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同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士官等其他形式参军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五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能取得毕业资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可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第八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照以下程序申请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通过辅导员或研究生工作助理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研究生工作助理)递交如下书面材料:
1、《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2、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
(二)学院(系、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研究生工作助理)负责审核学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10日。
(三)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申请学生的就业协议送至学生就业中心审查。
(四)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根据学生就业中心和各学院(系、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的评定材料最终确认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申请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候选毕业生名单,并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认。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校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认。
(五)经学校确认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候选人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如果获得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学校将在毕业生离校前将审批结果通知毕业生和经办银行。
第十一条 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毕业生通过辅导员或研究生工作助理向所在学院(系、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研究生工作助理)递交如下书面材料:
1、《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2、《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3、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月10日前,学院(系、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研究生工作助理)负责审核学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每年6月30日前,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将通过学院(系、学部)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加盖公章后交给学生本人。
(四)每年10月31日前,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五)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六)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我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
(七)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发放
第十二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第十三条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第十四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在其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十五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校。学校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受到代偿资金后一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 学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毕业生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十七条 对于在代偿政策申请、发放及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