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10月修订)

2014-10-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依法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校内外公布。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法治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七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和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在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完成本单位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并逐步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三种情况。

第十条  学校将依法以适当方式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组织机构设置、学部院系设置、学校领导班子分工、各类在校生数量、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等基本信息;

(二)学校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三)学校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考试及录取规定,考生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及办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

(四)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学校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落实情况、指导与服务情况,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六)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七)教职工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九)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一)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工作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六)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信息,在未获得第三方许可时不予公开;

(七)学校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学校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意见和学校的认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当的方式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后及时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明确公开的受众;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及时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及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具体信息的内容,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包括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站、学校校报、年鉴、会议纪要、学生及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校内广播、电视、各类听证会、咨询会等。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固定工作、常规性工作,学校授权信息拥有单位自行审核后进行公开;

(二)临时性工作、热点问题、重点事项等其他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其被制作或者获取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公开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申请人依据自身需要,向学校提出书面信息公开申请。

(二)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予以公开。

(三)确定为不予公开的信息,视下列情况答复: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将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四)确定为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答复意见,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申请者的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九条  学校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按照辽宁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学校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学校查询;有证据证明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对于学校无权更正的信息,学校应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经各单位初步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后,由保密办公室组织专门审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校内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或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学校监察部门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等部门及师生员工代表,负责组织对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认为学校或有关单位未按照本细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办企业、附属单位的信息公开,应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大工办发[2010]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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