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产管理处(国资办)人员因公外出的规范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外出人员出差前须填报《资产管理处(国资办)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有关人员因公外出前须完成审批流程,副处长(副主任)报处长审批,其他人员报分管处领导审批,多人同行且外出事由和往返时间相同的,可一并报批。
第四条 申报表将作为计算考勤及差旅费报销依据,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申报表,报销事宜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资产管理处(国资办)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