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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大连理工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修订)

2018-1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发挥其作为办学资源的最佳效益,保障学校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教发厅〔2014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用房系指产权属于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所有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或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学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处置、截留和破坏。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按需配置、合理使用、分类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明晰公用房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根据使用性质学校公用房分为七类:

(一)校机关办公用房:经学校正式确认的校级各类党政机构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其他用房等;

(二)学部、学院(部)用房:学校设立的学部、学院(部)用于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学生实验实习等用房;

(三)公共服务用房:面向全校服务的教室、图书馆、档案馆、网信中心、会堂、学生与教工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所、创新实践能力训练基地等用房;

(四)后勤服务与保障用房:后勤服务部门和条件保障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学生公寓、食堂、浴室、活动室、车队、医院、幼儿园等后勤服务用房和变电所、泵站、换热站、物资仓库、门卫室、收发室等条件保障用房,以及附属学校等用房;

(五)产业与经营性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由学校全部或部分投资兴办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使用的学校产权或在学校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经营性用房是指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因历史原因在校园内开办公共服务设施(如银行、邮局、电话站、商店、粮店等)所使用的产权属于学校或占用学校土地自行建设的房屋;或根据地方规定由学校提供的产权属于学校的教职工住宅区内配套的公共服务(如服务网点、物业管理、基础设施)用房;或为方便学生生活,由学校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出租给商业服务企业所使用的学校用房;

(六)人才公寓用房:包括教职工周转房、人才公寓用房;

(七)引进人才和科技大项目专项用房:主要包括学校根据公用房屋现有存量及房屋调整情况专项提供给引进人才和科技大项目所使用的房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法人行使公用房所有权人职责。校长办公会依据本办法负责审定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决定学校各类公用房总量的调配原则,审批公用房配置方案,监督本办法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具体实施本办法,制定、补充、修改、完善各类公用房的实施细则,按照长远发展规划和校区功能定位编制公用房配置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对公用房授权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管理和使用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公用房的综合管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授权盘锦校区管委会、开发区校区管委会和市内校区管委会负责各自校区的公用房管理,未经授权的公用房一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资产管理处和公用房授权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凌水主校区和各自校区的公用房配置、定额核算、收取超额用房资源条件占用费,建立公用房调配机制和使用档案,负责公用房的安全、物业、维护、维修的管理,并设置专人负责公用房管理工作。各校区公用房管理部门需将房屋调配情况向资产管理处报备,每年对本校区内所有公用房进行盘点,将盘点情况向资产管理处报备。

第八条  各学部、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和直附属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学校公用房的单位均为使用单位,需设置专人负责公用房管理工作,可基于本办法及其细则建立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使用的房屋进行内部配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管理和维护,其中后勤处和附属学校需负责对所使用的公用房安全、物业、维护、维修进行管理。

第三章  公用房配置

第九条  公用房的配置服从学校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实行按需配置、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缺额补贴。学校根据事业的发展状况,定期调整定额和收费、补贴标准,对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公用房的配置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未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教室和教学实验室的用途。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使用单位的性质、功能、发展需要和资源状况制定配置标准,确定各使用单位公用房配置类别、地点和面积,根据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确定其定额内用房面积及定额外用房面积,依此确定定额外用房收费额度或缺额面积补贴额度。

第十二条  学校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房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配置方案。

第四章  公用房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所配置公用房(包括配套设施,以下同)的权利,其他人不得擅自侵占、干扰、变更。使用单位对所配置的公用房只能自行使用。

第十四条  在保证教育教学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富余或闲置的房产,可以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出借行为须经公用房管理部门批准后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学校配置用房的内部使用管理,合理分配,调剂余缺,及时收回离岗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自动离职、解聘等人员)占用的房间。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履行合理使用、细心照管、认真维护的责任。学校对公用房扩建、改造、装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因使用需要而对公用房进行影响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风格的扩建、改造、装修事项,使用单位须经本校区公用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公用房管理

第十七条  各校区公用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核算使用单位的定额面积,定期提供使用单位超额、缺额清单,经资产管理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本办法实行之后的公用房首次配置以现状为主。需要增加公用房配置面积,由使用单位向本校区公用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用房管理部门复核并根据现有公用房空余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区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公用房的实际情况实行部分或全部物业管理,由各校区公用房管理部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所管用房提供保安、照管、保洁、工程服务。各校区公用房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共同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

第十九条  新建公用房竣工后,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资产管理处、各校区公用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移交。各校区公用房管理部门需将验收后的公用房分配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新旧房调配时,迁出、迁入的使用单位均须到各校区公用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为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和承担科技大项目,学校设立引进人才与科技大项目专项用房。专项用房由学校直接管理,不与各单位用房定额挂钩。专项用房实行一事一议制,建立合理可行的使用与退出机制。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所使用、委托管理的公用房的性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他人或变相供他人使用,严禁将学校的公用房用于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经营性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公用房产;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转让房屋使用权。违者,学校收回所涉及房屋的使用权,并对责任单位(人)进行处罚。

对于违反本条款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收回所涉及房屋,收缴所得收益,并按所在校区商业(企业)用房市场评估定价三倍的标准收取该时间段的公用房资源条件占用费。相关费用由财务处依据资产管理处的书面通知从违规单位的运行费中扣缴,不足部分从违规单位的学校下拨预算经费中扣缴。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学校公用房举办具有盈利性质的各类辅导班、培训班、商品推介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占有公用设施、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在屋面或楼内公共空间修建临时建筑或改作他用,公用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和其他人不得损坏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公用房的改造、扩建,不得损坏屋面与层间防水、建筑结构和水、电、暖管线及其它设备、设施。公用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个人和单位擅自对公用房进行扩建、改造、装修等行为,责令其必须按限期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人)进行处罚。如逾期未恢复原状,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房屋。

因使用需要在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内接水、接电和安装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需向本校区公用房管理部门申请审批。未经批准,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在公用房进行私接水电、安装仪器设备。公用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必须按限期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人)进行处罚。如逾期未恢复原状,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禁在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上设立、悬挂商业性铭牌、广告牌等,一经巡查发现,由使用单位或保卫处负责予以拆除。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将在全校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通报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及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及有关单位领导以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经济处罚,一律通过财务处在责任单位的事业费、单位或个人的绩效中扣除。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的由自筹、引入资金建设的房屋,优先配置给校内投资人或其受益人使用。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不能申请增加公用房:

(一)不履行公用房管理义务,现有房屋使用效益低下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公用房资源占用费的;

(三)执行学校公用房配置方案不彻底,未按期腾空交回房屋的;

(四)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或将房屋用于营利性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用房产权、处置等内容的合同协议需经资产管理处审批。需开具房产产权证明的,由申请单位向公用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公用房使用人、使用用途、建筑格局等发生变化,使用单位需及时更新公用房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每年定期进行房产固定资产的台账核对,使学校房产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公有房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公有房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拆除)、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公有房产的处置必须经学校批准,由资产管理处经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校公有房产所处区域、用途、市场等因素,最多五年或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时必须进行一次相关房产的评估定价,经学校批准后,资产管理处依据定价收取公用房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理工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大工办发〔2008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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